2)第三百三十四章 被坑的律师_开局就较真,对面被我吓到报警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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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咚——”

  正在此时。

  审判长敲响了法槌,沉声道:“经双方陈述与答辩,本庭现在总结一下本案争议焦点所在。”

  “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影响极其恶劣,应当判处有期徒刑,而被告方则认为他们的行为应当依法减轻处罚,交予交管所。”

  “接下来,进入举证、质证环节。”

  紧接着。

  庭审在审判长的主持下,十分有效率的进行着。

  直接进入了下一步的举证、质证阶段。

  公诉人率先站了出来,列举出了乐依柔、计春春等人所犯的种种犯罪证据。

  诸如孙洛灵的轻伤鉴定证明,残疾证明,录音录像证明,监控证明,同学口供等等。

  这些证据……

  已经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,可以从各个角度佐证他们的犯罪行为。

  几乎是无可抵赖。

  除此之外,公诉人还额外列举了她们五人在校期间的其他恶劣事迹。

  比如说成群结队,将一名男生打出了脑震荡,事后双方私聊,赔了一笔钱。

  放学的时候,经常敲诈、威胁同学,要求别人上交生活费。

  这些事情……

  有认证和物证,以及学校的监控可以证明。

  “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出,乐依柔、计春春等五人在学校内组织黑恶犯罪系列行为,对受害者造成了身心上的迫害,已经涉嫌了严重违规违纪,违反了我国相应法律。”

  公诉人深吸了一口气,沉声控诉道:“对她们而言,普通的惩罚,并不足以起到警醒和改造效果。”

  其实。

  在接到案子后,他们检察院就对此案进行了开会商讨。

  最终。

  大多数的人还是认为,该破例的时候就应当破例。

  这种校园犯罪事件……

  若是不惩治,未来将屡禁不绝。

  乐依柔、计春春等人,根本不会意识到她们的错误,反而会变本加厉。

  继续欺负其他的学生们。

 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确是保护未成年人的,但那些被欺负的学生同样是未成年人。

  他们受到了身体和心理上的迫害,同样有资格去追究这些施暴者的责任。

  “审判长,对方公诉人。”

  律师席上。

  这名律师再次站了出来,围绕自己的观点接着阐述:“刚才的证据里,有一点不对。”

  “我方并非故意将视频传播到各个群聊里的,只是因为一时手误,发错了群。”

  这个辩护点……

  是他们律政先锋律师事务所好几个律师一起讨论出来的。

  公诉人控诉的点,是她们故意发布孙洛灵的衣衫破烂,狼狈不堪视频,对孙洛灵的名誉以及心理造成了极大的伤害。

  但……

  据他了解的是,乐依柔五人并没有这方面的想法。

  纯粹是转发错地方了。

  两者动机完全不同,也决定了犯罪性质的轻重不同。

  前者是无意之举。

  后者则是故意践踏他人的人格尊严,毁坏他人的名誉,后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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