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)第七五三章 堂下何人状告本官(一)_新顺17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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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盐的生产。

  换句话说,就是由商人的资本,消灭小盐户小生产制度,虽然生产力上没有革新技术,但调整后的生产关系是可以维系盐的产量的。

  由商人的逐利性,战胜了朝廷统计和分配的滞后性。

  由此,也就产生了一个“其实不合法、但实际上大家都默认其合法”的特殊群体。

  比如说,海岸东移,在朝廷盐户草荡范围之外的一些草场,这里其实比被海岸线甩在身后的原来盐场更适合煮盐。

  那么,商人出资,承包这一片草荡,然后他们煮盐生产。

  每隔一段时间,朝廷这边考察盐场,需要“升荡”——也就是,将原本非盐户草荡而无主草荡,升格为有煮盐价值、并且课税价值的草荡——的时候,盐商会非常主动的缴税。

  因为,如果他们不交税,那么他们就是搞私盐。

  而如果他们交了税……要搞私盐,一定不能全搞私盐,那是没事找事作死。必须要有官盐生产许可,至于私下里搞多少私煎,这就叫掺在一起浑水摸鱼,最是难查。

  这种事,其实地方官和上面都已经默许了。

  因为小盐户太容易破产了,生产能力也真的太低下了,年年有逃亡的,年年还得到处找人来补。

  一方面,是天灾。

  另一方面,是盐引制导致盐商对这些小户的压榨。

  最后就是朝廷的不作为,理论上,朝廷有义务为这些盐户提供生产物资、提供贷款的。但是,万里四十五年的盐引制改革后,实际上连煮盐的盘铁,都是商人在搞……

  有些东西,就是这样,一旦开了口子,后续几乎就是崩塌式的溃烂。

  这种模式,基本上可以理解为盐引制出现的翻版:

  原来的运输模式,是朝廷——一个个小盐商。原来的生产模式,是朝廷——一个个小盐户。

  而伴随着盐引制出现的,是朝廷——垄断特权大承包商。商人介入的生产模式,是朝廷——盐业运输销售承包商——生产商——生产商下辖的雇工或者依附他们的原盐户小生产者。

  可以理解为朝廷的行政能力的严重退化,也可以理解为朝廷的基层控制力在逐渐瓦解。

  当然也可以理解为工商业的发展。

  比如,现在正在和垦荒公司对抗的那些女人、灶户后面的真正组织者,现在已经怕刘钰杀人而准备投降的这个场主,就非常典型。

  豪商。有钱。

  朝廷升荡,招不到盐户,他主动包场,纳税,产盐。

  如果,按照大明和大顺的正规法度,这是违法的,是不允许的。

  但是,又因为所有人都知道原本的灶户模式已经崩了,所以这是上下默许的。

  地方官已经无法管控了。

  谷/span不准商人入场,盐直接崩掉,可能退化成万历四十五年时候,有引无盐的情况。

  准许商人入场,谁都知道,下一步必然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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