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)第三百四十一章 遗弃物和遗失物_开局就较真,对面被我吓到报警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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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见状也没有阻拦。

  毕竟

  放生的鱼界定太模糊了,严格来说已经不属于李卫国了。

  齐亮磊等人捞了这些鱼虽然很不道德,但并没有

  犯法。

  他们并没有从李卫国的手中直接抢鱼。

  「等等!」正在此时。

  秦牧却再次拦住了他们,依旧不肯放他们走。

  「你还想怎样?」

  齐亮磊沉着脸神情愈发不耐烦。

  秦牧接二连三的找他麻烦,连警察都喊出来了,现在居然还不让他们走。

  「这些鱼既然可以确定是我们的,那就好办了。」

  秦牧微微一笑。

  接着说道:「按照《物权法》,对于遗失物的处理规定,若有人拾得遗失物、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,必须无偿归还失主,而不能据为已有。」

  「这些鱼的所有权依旧属于我们,你们拾取得之后,必须要予以归还。」

  「不然的话…….就属于非法侵占他人财产,构成了侵占罪!」

  当着民警的面。

  他再次提出了一个新的罪名。

  「你吓唬谁呢?」

  齐亮磊却不以为意,撇了撇嘴。

  可旁边的民警

  却露出了几分古怪的笑容。

  很显然。

  秦牧为了让他们「不走空」,又给他们找到了个活了。

  的确。

  只要能证明鱼的所有权属于他们,对方若拒不归还,便构成了侵占罪!

  情节一般的,将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!

  只不过……

  其中一个民警看着秦牧,皱眉说道:「这些鱼是你们放生的,严格来说,应该属于遗弃物吧?」

  刚才秦牧念的《物权法》法条,指的是遗失物。

  两者存在很大的差别。

  遗弃物指的是原主人自愿放弃物体所有权,将其抛弃,属于无主物。

  根据物权法。

  矿藏、水流、森林、山岭、草原、荒地、滩涂等自然资源,境内地下、内水、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、古文化遗址、古墓葬、石窟寺以及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、隐藏物等,均归国家所有。

  除了上述之外,所有无主物都按照先占先得原则。

  谁先占据

  便属于谁所有。

  就比如说这个鱼,已经被放生了,便属于抛弃物。

  代表李卫国自愿放弃了它的所有权。

  被齐亮磊等人「捡到」,便属于他们所有。

  所有权已经发生了更改。

  「谁说我们这是遗弃物的?」

  秦牧眨了眨眼睛,指着李卫国说道:「我们院的老人今天刚买了一些鱼,打算来河边换水,结果不小心鱼都溜出去了,明显属于遗失物。」

  李卫国愣了一下。

  很快明白过来,连忙说道:「对,没错,我今天根本就不是来放生的,就是来换个水,但年纪太大了,没什么力气,鱼都跑河里去了.....」

  虽然不知道秦牧为什么要强调这一点。

  但他还是很上道的配合了起来。

  民警:「......」

  「按照《物权法》对遗失物的规定,任何遗忘物、遗失物、漂流物不是无主物,它们只是暂时脱离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的控制。」

  秦牧笑了笑,接着强调道。

  事实上。

  这次想要让齐亮磊七人还鱼,难度还是比较大的。

  放生的鱼,属于自愿放弃所有权。

  李卫国已经没有所有权了。

  因此。

  只能将其称之为遗失物。

  只要拒绝承认他的行为在放生,那这些鱼便属于「意外逃走」的。

  所有权还在李卫国手中。

  这些人不还的话……

  就妥妥构成了侵占罪,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!

  而放生与否。

  都取决于李卫国的「一念之间」。

  紧接着。

  秦牧看着民警,一副十分无奈的表情:「警察同志,你们也看到了,我都这么强调了,他们还不肯还鱼……」

  民警深吸了一口气,盯着齐亮磊七人。

  沉声道:「你们要不还是把鱼给还了吧,不然……还真有可能构成侵占罪。」

  一旦明确拒不归还。

  他们就必须要抓人了。

  若是再和稀泥的话,他们自己可能

  都有点危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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