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)第276章 伐元(十)毒计_大明元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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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次改革,永乐十三年到宣德五年实施的是“支运法”。停止海运后,粮食仅通过运河输送,然而运河的输送量是有限的,于是朝廷就要求各地将上缴的粮饷运到淮安储备起来,然后分批输往北京你看,淮安为什么要求提高漕运比例,答案的主要部分就在这里。

  宣德五年至成化七年实施“兑运法”,此时朝廷好像意识到了百姓长途输运的负担过大,于是推行由军队直接运送漕粮,但是需要百姓自行承担损耗,结果从实际上来说也并没有减轻负担。

  成化七年开始直至现在朝廷都施行“改兑法”。此法来自于成化七年漕运总督滕昭的提议,即免除农民的运粮,由军队直接到各县运输,但需要征收额外费。

  怎么说呢,这个办法的立意或许是好的,但和古今中外无数法案一样,歪嘴和尚总能把经念得没人可以听懂,完全偏离本意。

  打个比方,嘉靖三十五年1556年扬州府有一则记录,这一年一户百姓需要承担税粮石,额外费1石,但百姓需要用两银子抵消1石的额外费,然而实际上当时当地1石粮食仅值两银子,这中间的差额就成了各级官吏的油水。

  扬州为什么也要求申时行提高漕运比例,答案在此已经不言自明。

  不过,申时行的麻烦不是本章此刻要说的重点,重点是王锡爵此刻的目标对象:漕工也叫漕军。

  成化七年后的大明,每年征收漕粮的工作由12万漕军来负责,这些漕军来自运河沿岸的124个卫所,漕军在工作上听从漕运总督衙门,但人事关系留在本卫原处。

  这个制度一听就知道肯定有很大的问题,事实也是如此,各级漕运官员克扣军饷,奴役士兵情况普遍存在。比方说,如果运输过程中漕船因气候原因或搁浅漏水而导致粮饷的减少,则需要由漕军来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责任。

  漕军为了养活家庭,就通过各种方式赚取收益,结成了一个利益集团,以保障自己的生活。这里的“各种方式”,甚至包括走私贸易盐也是其中之一,甚至还是主要走私品。

  你看吧,事情又绕回了淮扬。淮扬是盐业聚集地,漕军或说“漕工集团”早就和淮扬大小盐商们达成了利益共同体,漕军需要盐商们供货,盐商们也需要漕军“免税分销”。

  显然,在这种制度下,所谓漕军很快就失去了战斗力,变成普通的劳动组织,即所谓漕工。说他们毫无战斗力可不是胡乱冤枉,比如正德五年1510年,山东一伙反贼将停靠在济宁港的1552艘船只洗劫一空,而如此多漕船上的士兵居然毫无作为,任由反贼取走,哪有半点“兵”样?

  这事件当然震惊了整个朝廷,山东道监察御史质问漕运衙门:“……但军至数万,总兵、参将统制,把总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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